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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诉李吉腾、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李吉腾,李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720号原告:王建平,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吉腾,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想,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建平与被告李吉腾、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在追缴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吉腾、李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诉。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