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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84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肖秋英诉被告邹某某、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邹某某驾驶的、被告邹某某所有的赣C×××××号车壹辆或银行存款肆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邹某某驾驶的、邹某某所有的赣C×××××号车壹辆或银行存款肆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