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维江与张支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江,张支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309号原告:田维江,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张支象,男,1987年11月8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田维江与被告张支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田维江负担。审判员 肖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