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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维江与张支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江,张支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309号原告:田维江,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张支象,男,1987年11月8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田维江与被告张支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田维江负担。审判员  肖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