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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罗成与被执行人符坚、张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罗成,符坚,张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陈罗成,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符坚,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张晓光,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陈罗成与被执行人符坚、张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符坚、张晓光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罗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苻坚银行存款34250元,并发放申请人陈罗成,另未查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谢梅槐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