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德容申请认定祝万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德容,祝万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33民特4号申请人:高德容(被申请人之母),女,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祝万银,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代理人:祝久银(系被申请人之父),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人高德容申请认定祝万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德容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于2016年2月26日出院。出院后,被申请人不能完全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2017年3月15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鉴定人祝万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目前对其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祝久银称,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及其主张无异议,同意宣告祝万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祝万银尚未结婚。2016年2月26日,祝万银经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弥散性轴索损伤;2.左顶枕硬膜外出血;3.多发性脑挫裂伤;4.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颅面多发骨折;6.肋骨骨折并创伤性湿肺;7.多处软组织损伤;8.双侧动眼神经损伤,左侧视神经损伤;9.电解质紊乱;10.外伤性癫痫;11.右髌骨下级开放性撕脱性骨折、髌腱断裂;12.右膝关节多发骨折并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股四头肌腱损伤。2017年3月15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祝万银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目前对其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认定公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事实根据,现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申请人高德容申请祝万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祝万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建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立机妹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