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徐蓉洁、袁以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徐蓉洁,袁以坤,黄兆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5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凤玉路66号。负责人:傅祥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2184309191。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红,男,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男,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徐蓉洁,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东��族自治县。被告:袁以坤,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黄兆芬,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徐蓉洁、袁以坤、黄兆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哲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