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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与刘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刘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596号原告: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蓬莱市刘家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迟盛林,任经理。被告:刘长生,男,汉族,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为“被告刘长生,男,汉族,住蓬莱市刘家沟镇大郑家村”,本院按照上述地址一直无法向被告刘长生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被告应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上述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蓬莱仙阁植物保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晓人民陪审员  田广萍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