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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卫东与被执行人王宝豫、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卫东,王宝豫,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02-1号申请执行人许卫东。被执行人王宝豫。被执行人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6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的工程款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