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与施新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施新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鹿河长洲村,组织机构代码56427938-5。法定代表人吴映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施新长,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与施新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双方确认施新长结欠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货款390000元,该款由施新长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90000元,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5月止,由施新长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50000元。二、若施新长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的余款全额申请执行,且施新长需另支付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3875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6595元,由施新长负担。因施新长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万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26595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绍兴市自在城19幢0601室房产一套,本院轮候查封,待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上述房产,扣除优先债权后,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房产轮候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展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