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成超杰与李郡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超杰,李郡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452号原告:成超杰,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郡娟,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张进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然,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成超杰与被告李郡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成超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超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超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超杰负担。审判员 李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