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强与陈国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梁,陈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梁(曾用名陈国樑),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成,湖北保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国梁因与被上诉人陈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国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成,被上诉人陈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原审有以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值得商榷:1、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内陈强没有转让行为,合同期限外与房东发生限制转让冲突的原因不明,直接认定陈国梁违约,有可能出现错误判决;2、双方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31日,至诉讼争已有二年有余,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无可解除的标的物,不宜解除。据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韩秀士审判员 谢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