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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崔云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云龙,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辩护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云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李小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及诉讼代理人苏某2、吴某、被告人崔云龙及其辩护人韩立杰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崔云龙因怀疑被害人苏某1与自己的女友王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外出打麻将前,将手机开启录音模式,放置在其与王某2同居房间内。当晚23时许,崔云龙回到住处后,在其手机录音中发现苏某1与王某2通话情况,认为苏某1挑拨其和王某2的关系,遂带其到行唐县口头镇“河北口头红商埠”找苏某1对质。见面后崔云龙、苏某1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崔云龙持刀将苏某1的左臂及肺部扎伤,后崔云龙驾车将苏某1送到行唐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苏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苏某1系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左肺部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崔云龙到行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1、仇某、魏某、王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崔云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被告人崔云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崔云龙对起诉书的指控无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苏某1挑拨崔云龙与王某2的关系,且在争吵时先骂、先打崔云龙,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崔云龙有自首情节,抢救情节,庭审中能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综上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崔云龙因怀疑被害人苏某1与自己的女友王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外出打麻将前,将手机���启录音模式,放置在其与王某2同居房间内。当晚23时许,崔云龙回到住处后,在其手机录音中发现苏某1与王某2通话情况,认为苏某1挑拨其和王某2的关系,遂带其到行唐县口头镇“河北口头红商埠”找苏某1对质。见面后崔云龙、苏某1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崔云龙持刀将苏某1的左臂及左胸部扎伤,后崔云龙驾车将苏某1送到行唐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苏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苏某1系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左肺部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崔云龙到行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本案由王某12016年10月10日1时3分许报案,当日立案。2、证人王某1(行唐县人民医院医生)证明:2016年10月10日凌晨,其辅助值班。1时许,一辆吉利车司机到急诊室叫人,其与司机一起用担架送将人抬进抢救室。病人满身是血,左肩有6处伤口,左腋前有1处伤口,没有意识。经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心电图,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病人大概三、四十岁,男性,随身物品有一串钥匙、部分现金、一部直板黄色手机。送病人来的司机进抢救室后问:“医生,你看这人还行不行?”没人说话,司机说去叫人,走了。3、证人魏某(行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内科医生)证明的情况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相符。另证明,伤者倒在副驾驶座上,左侧胳膊上绑着一根绳子,看样子是用来临时止血的。其和医生王某1、护士仇某将伤者用“平车”抬进抢救室抢救,送伤者来的司机后来不见了,王某1拨打了110。伤者已经宣布死亡,初步判断死亡原因是失血过多。外伤是王某1处理的。4、证人仇某(行唐县人民医院���士)证明的情况与证人王某1、魏某的证言一致。另证明,其给伤者扎针时,医生对送伤者来的司机说伤者够呛,司机出去了。5、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0日13时许,辨认人赵某经辨认确认,死者是其丈夫苏某1。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载明:时间2016年10月10日15时30分至16时48分。原始现场。天气晴。现场位于行唐县口头镇南岗底村崔云龙家门前胡同内。在崔云龙家大门前西侧胡同停放一辆黑色吉利轿车,车头朝东,车位朝西,前后车牌均被迷彩车牌套遮住,车门紧锁;民警用技术手段打开车门,去除车牌遮挡物,查明该车车牌号码为冀A×××××,车辆识别代码为LJU7524S6AG018016。进一步勘查,在车辆后备箱内发现灰黑相间运动服上衣一件,衣服上有血迹(拍照固定,编号1),蓝色牛仔裤一条,裤腿上有血迹(拍照固定,编号2),黑色皮带一条,皮带上有血迹(拍照固定,编号3),棕色皮夹子一个,内有车辆所有人崔云龙照片及银行卡等物(拍照固定,编号4)。对车厢进行勘查,发现车内副驾驶座椅之间有一处29厘米×25厘米范围血迹(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编号5);在车辆手刹把手上发现一处9厘米×6厘米范围擦蹭血迹(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编号6);在车辆档杆把手上发现一处9厘米×6厘米范围擦蹭血迹(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编号7);在车辆主驾驶车门内侧手扣上发现30厘米×15厘米范围擦曾血迹(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编号8)。上述运动服上衣、牛仔裤、皮带、皮夹子原物提取,副驾驶座椅上、手刹把手上、档杆把手上、车门内侧手扣上的血迹棉签转移提取。7、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口头中队2016年10月11日8时15分报告在河北口头红枣商埠院内发现苏某1被致死案的现场。勘验时间2016年10月11日9是35分至10时45分。原始现场。天气晴。现场位于石家庄市行唐县口头镇“河北口头红枣商埠”中区10排楼前路面上,该商埠位于口头镇口头村村东。河北口头红枣商埠中区10排位于商埠内西北角,南隔水泥路为中区8排,北隔水泥路为商埠北楼,西隔水泥路为商埠西楼,东隔水泥路为中区9排楼房。中区10排楼房为二层单元楼,单元楼共四个单元,单元门门口朝南;在该单元楼南侧,自西向东第二个单元门口停放一辆黑色三菱轿车,车牌号冀A×××××;靠单元楼南墙、距自西向东第二个单元门东侧280厘米处有一水泥台阶,台阶共分三层,其中自下而上第一层及第二层南北宽度均为30厘米,最上层南北宽度为90厘米(南北总宽150厘米),平均层高14厘米(总高42厘米)。中心现场位于该处水泥台阶及其附近路面上。对���心现场进行勘查,在距中区10排单元楼自西向东第二个单元门东门框东侧280厘米、距单元楼南墙南侧90厘米处水泥台阶(自下而上第一层及第二层台阶)发现一处113厘米×60厘米范围血泊(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编号1);在距中区10排单元楼自西向东第二个单元门东门框东侧230厘米、距单元楼南墙南侧146厘米(台阶南侧)地面上发现一处191厘米×153厘米范围血泊(拍照固定,棉签转移提取,编号2);在距中区10排单元楼自西向东第二个单元门东门框299厘米、距单元楼南墙南侧345厘米(台阶南侧)地面上发现一处45厘米×8.5厘米范围滴落血迹(拍照固定,原物提取带血石块,编号3)。上述编号物证1、2棉签转移提取,3原物提取。8、行唐县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检验对象苏某1。检验日期2016年10月11日。尸体检验:头面部损伤:右耳前有1.0厘米×0.8厘米表皮剥脱;右耳垂前方有1.0厘米×0.2厘米表皮剥脱;右眼角外侧有两处长度平均为1.0厘米×0.1厘米表皮剥脱。胸部损伤:左腋后下方有一7.0厘米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道斜向内下方,深达胸腔。四肢部损伤:左上臂中段外侧有1.0厘米×0.5厘米、0.6厘米×0.3厘米两处表皮剥脱;左上臂中段内侧可见两处创口,由外向内长度分别为6.5厘米和3.5厘米,创缘整齐,深达肌层,两创口相贯通;左上臂中段外的可见两处纵形创口,分别长5.5厘米和9.0厘米,创缘整齐,深达肌层;左上臂中段后内侧有一纵形长6.5厘米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肌层,创道向上;左上臂中段内侧有0.7厘米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肌层,周围伴4.0厘米×2.5厘米皮下出血;左上臂下段前侧可见6.0厘���纵形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肌层。余体表未见其他损伤。解剖检验:头部解剖未见异常。颈部解剖未见异常。胸部解剖:左胸壁第5肋间有4.0厘米斜形创口,创口周围伴肌肉出血,该创与体表左腋后下方创口对应。打开胸腔,左胸胸膜粘连,左侧胸腔有积血及血凝块300ml,左肺上叶近下缘处有2.2厘米创口,创腔深2.5厘米。心包完整,打开心包,心包腔内有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脏表面未见损伤。腹部解剖:大网膜位置正常,腹腔内无积血、积液,肝脏颜色苍白,脾脏被膜略皱缩。剪开胃壁,胃内空虚。余腹腔脏器未见明显异常。提取检材与处理:提取死者心血纱布一部备检。抽取死者心血10ml、剪取死者十指指甲备检。捺取死者十指指纹、双侧掌纹备用。2016年10月10日0时30分行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记载:初步诊断:院外死亡。患者意识不清���具体时间不详来诊,患者来院后,无颈动脉搏动,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对光反射。外科情况:左上臂可见6处伤口,深达肌层,左前胸可见1处伤口,深达肌层,与未见明显异常。心电图示:直线。毒物检验:根据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示:送检的苏某1心血中未检出酒精成分。论证: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左手臂及左腋下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等特征,符合锐器刺切作用所致;其余部位损伤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做左肺破裂,左侧胸腔有积血及血凝块300ml,口唇苍白,球睑结膜苍白,腹腔内各脏器呈贫血改变,符合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苏某1系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左肺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9、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证明:在排除同卵双生的前提下,送检的案发现场地面上血迹、案发现场台阶上血迹、吉利轿车副驾驶座椅上血迹、吉利轿车后备箱内长袖运动服左前胸上血迹,与苏某1心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49×1019。10、行唐县公安局民警霍某1、霍某2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0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崔云龙到行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11、被告人崔云龙供述的到行唐县人民医院后抢救苏某1的情况与证人王某1、魏某的证言一致。另供述,其为扎伤苏某1的事投案自首。2015年9月,其和王某2确定朋友关系,后与王某2、王某2的女儿到口头新市场租住。苏某1和王某2是邻村,苏某1在打麻将时常和王某2说一些比较低级的话,2016年9月底其开始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10月9日19点多,其将手机调成录音模式外出,21点多回来,听���机录音,发现苏某1在与王某2通话中挑拨王某2与其分手,其很生气,质问王某2发生争吵,其给苏某1打电话约苏说事。苏某1来电话说催其过去,其与王某2吵不出结果,便拽着王某2去找苏某1对质,苏某1住在其租住的西北方向不远处。苏某1站在他家门外,见面后刚说两句,王某2的女儿啼哭,王某2回去照顾孩子。其对苏某1说以后别给王某2打电话了,苏某1说你管不着,其见谈不成,想回家,离开时苏某1骂其,其也骂苏某1,苏某1上前踹其胯部,二人扭打,苏某1胖壮,将其顶到一辆货车上打其头部,其急了,从上衣口袋里拿出刀子,右手握着,冲苏某1左大臂部位刺了几下,苏某1松手,说可能被扎坏了。其扶着苏某1坐到台阶上,掏出手机打120,120说没车,让其打固定电话叫车,其急着救人,回家开了自己的黑色的吉利自由舰轿车(牌照号A375Y3),将苏某1抱上副驾驶位���开车向行唐县城疾驰。怕苏某1流血过多,其用充电器线绑住苏某1的胳膊。其不时地叫苏某1的名字,苏某1开始还能答应,快进县城时坐不住了,其意识到情况不妙,随手把扎苏某1的刀子扔出车外。进了抢救室开始抢救,听医生说估计救不过来了,其害怕,以通知苏某1家人为由逃出医院。其先给王某2打电话告她把两边的孩子照顾好。到了其父亲崔某1处,说了情况,换下带血的衣服放入车后备箱,崔某1劝其自首。回北岗底村家中看了看孩子,与其母亲王某3说了情况,换上自己的衣服,用王某3的手机给黄某打电话,让黄某开车将其送到行唐县城旧汽车站附近。到石家庄与其兄崔某2见面后说了情况,崔某2劝其自首,开车将其送到到行唐县公安局。其扎伤苏某1的水果刀是一年前买的,单刃,带尖,可以折叠,当天削了苹果后装在上衣口袋里。录音用的手机到了石家庄打电话时发现丢了,丢在哪了不知道。12、苏某1电话031××××3784通话情况载明的与被叫号码151××××6288(王某2)情况是:2016年10月9日通话四次,详情为8时28分55秒通话27秒,8时58分31秒通话2分19秒,9时35分50秒通话10分57秒,19时32分13秒通话63分21秒。13、证人王某2证明的崔云龙回家后听录音以及与其争吵、带其找苏某1对质的情况与崔云龙的供述一致。另证明,其与崔云龙原来就认识,离婚后同居,本来准备结婚。其和苏某1是邻村,日常交往中处得不错,在口头新市场居住期间,经常一起打牌。2016年10月9日晚上,苏某1打电话闲聊,说到其离婚时将车过户在崔云龙名下,苏某1建议将车过户回来和崔云龙分开。通话时因为女儿要画画,其开了免提模式。崔云龙回家后又出去,再进屋让其听手机录音,录音中有其与苏某1通话的情况,崔云龙录音时将手机放在哪里其不知道。崔云龙带其找苏某1对质关于苏某1说让其二人分手的事,其在现场的时候二人没打架,后来的情况不清楚。去苏某1家的时候,其没见苏某1身上带有刀子和其他工具。崔云龙平时不和人找事,说话大大咧咧,有口无心,和苏某1没矛盾。苏某1有两个手机号码,其中一个是031××××3784。2016年10月9日晚上苏某1用031××××3784给其手机151××××6288打电话,通话63分22秒,崔云龙用他的手机给这次通话录了音。14、证人黄某的崔云龙打电话让其送站的情况与崔云龙供述一致,并证明崔云龙说去行唐县城有闲事。15、证人崔某1(崔云龙的父亲)证明的崔云龙与其见面的情况与崔云龙的供述一致,并证明其劝崔云龙自首,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16、证人王某3(崔云龙的母亲)证明的崔云龙回家与其见面的情况与崔云龙的供��一致。另证明,其数落崔云龙嫌他找事,让崔云龙去投案,对方伤了给人家看,对方死了投案还能从轻。崔云龙平时在家干农活,带孩子,比较听话,不是招是惹非的人。17、证人崔某2(崔云龙的兄长)证明的劝崔云龙自首、送崔云龙到行唐县公安局投案的情况与崔云龙的供述一致。并证明崔某2在石家庄给其打电话时用的是陌生的号码。18、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证明:2016年10月11日,辨认人崔云龙经辨认,指出行唐县龙州镇许由大道铁道桥北侧公路上是其抛弃作案工具(刀具)的地点,指出行唐县口头镇口头村东新市场的位置为其实施故意伤害的作案地点。1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唐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附光盘一张证明:2016年10月10日,行唐县公安局向行唐县人民医院调取当日0时至3时急诊室及有关通道监控视频三部,显���被告人送被害人到医院后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王某1、魏某的证言相符(录像显示车速快,崔云龙匆忙);向行唐县急救中心调取的崔云龙拨打急救电话音频资料载明的通话内容与崔云龙的供述一致。20、户籍证明及辖区派出所证明证实:苏某1,男,出生于1975年10月11日,身份证号码;崔某2,男,出生于1984年9月1日,身份证号码,在本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经查询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未发现有其他执法单位曾对崔云龙网上追逃;证人王某1、崔某2、仇某、魏某、王某2、王某3、崔某1、黄某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卷。21、拘捕文书载明:崔云龙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休庭后,双方当���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崔云龙的母亲王某3代替崔云龙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赵某、苏某4、苏籽棉经济损失160000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接受上述赔偿,对崔云龙表示谅解,同意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刑罚,撤回民事部分的起诉。对于辩护人所提苏某1挑拨崔云龙与王某2的关系,且在争吵时先骂、先打崔云龙,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的意见,经查,崔云龙供述的苏某1先骂、先打的情节无其他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苏某1与王某2通话一个多小时且在通话中让王某2与崔云龙分手虽有不妥,但不构成过错,故所辩不予采纳;所提崔云龙有自首情节,经查,崔云龙自动投案,其供述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所辩予以采纳;提出的有抢救情节,庭审中能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经查属实,故建议对崔云龙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云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李保亮审 判 员  张瑞征代理审判员  李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