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春华与吴爱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吴爱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829号原告:杨春华,农民。被告:吴爱存,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诉被告吴爱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栾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胥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