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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春华与吴爱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吴爱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829号原告:杨春华,农民。被告:吴爱存,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诉被告吴爱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栾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胥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