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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2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沈克新、巩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克新,巩长龙,邵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克新,男,1969年11月16号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巩长龙,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被执行人:邵艳龙,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克新与被执行人巩长龙、邵艳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