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诉被申请人刘洋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刘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02民督4号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6号区政府老楼510室。法定代表人王孝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邢桂香,该局职工。被申请人刘洋,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称,2011年我国实施新兵役法,两年义务兵由原来的政府安置改成货币安置。按照《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务兵优抚待遇的通知》(承双政[2011]129号)文件规定,2011年入伍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两项资金合计每人52000.00元。2013年河北省出台了《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及优待工作的意见》(承市政字[2013]143号)文件规定2013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每人18317.00元,该项经济补偿应在义务兵退役到安置办报道后由市安置办向双桥区民政局提供发放经济补偿名单及经济标准,2014年2月市安置办向我局提供了2013年退伍义务兵发放经济补偿名单及一次性经济补偿资金。由于当时省、市、区政策衔接不畅,造成信息阻塞混淆,我局又为2011年入伍的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义务兵每人重复发放了18317.0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目前大部分义务兵将多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退回,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照我局要求退回。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冬季义务兵及士官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表》、《优待金及经济补助发放花名表》、《优待金发放花名表》证明上述事实,并要求被申请人刘洋给付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831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18317.00元。申请费80.00元,由被申请人刘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