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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孙成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孙成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90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成国,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孙成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