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家利与高新园区鑫达烟酒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利,高新园区鑫达烟酒茶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137号原告:周家利,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高新园区鑫达烟酒茶行,住所:长春市高新区帝豪巴赫丽舍*栋***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怀,系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欧东华,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生,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周家利诉被告高新园区鑫达烟酒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周家利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被告各承担1250元。审判长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