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81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曹晓岩,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史军,董事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就行了网络查控,经查2018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三十余套房产以被多家法院查封,2018年5月23日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2018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三十余辆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对有价值的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现以上财产均无法执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