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执1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通德汽车修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通德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通德汽车修理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通德汽车修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陕0402民初315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通德汽车修理厂支付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水费、电费、卫生费共计19856元;二、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通德汽车修理厂支付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房租123750元及违约金123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14.5元。本案执行费2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通德汽车修理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40000元。同时交纳了执行费2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168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