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龙秀玉与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镜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秀玉,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镜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420号原告:龙秀玉,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北路**幢之****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邱伙春旧宅上第*排B、C首层。法定代表人:郭洁云。被告:魏镜芝,男,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龙秀玉与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镜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龙秀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秀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秀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龙秀玉负担。审判员 聂海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谦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