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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龙秀玉与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镜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秀玉,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镜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420号原告:龙秀玉,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北路**幢之****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邱伙春旧宅上第*排B、C首层。法定代表人:郭洁云。被告:魏镜芝,男,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龙秀玉与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镜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龙秀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秀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秀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龙秀玉负担。审判员  聂海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谦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