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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46号罪犯陈静,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二七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陈静等六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510.6元。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宣判后,陈静等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对陈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6月29日对陈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陈静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2日,因陈静、李玉雯与李某曾有纠纷,于月攀、李玉雯、陈静等六人经预谋后,由李玉雯打电话约李某在本市大学路丹尼斯门前见面。六被告人至长城康桥11号楼李某处,于月攀等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将李某和苏某某打倒并拳打脚踢,李玉雯、陈静也用鞋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同时向李某索要钱财,遭拒后李玉雯将二被害人的两部手机(价值1260元)抢走。因怕李某出事,苏某某将100元钱交给陈静,并将自己一张银行卡交给于月攀,两次共取出2900元,次日刷卡消费710.60元。后两部手机及赃款12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六被告人均系主犯。罚金15000元于2015年4月23日缴纳。罪犯陈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