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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7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防城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甲以人民币10800元的价格,买下韦某2种植的十万山瑶族乡垌平村某组某公路两边山上的松树,在未办理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甲雇请凌某1、凌某2、黄某1、凌某3、凌某4等人对该片松树进行砍伐,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并赶往现场制止。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5立方米,总出材量29.854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扣押的涉案木材(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款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证人朱某、韦某1、韦某2、韦某3、凌某1、凌某2、黄某1、凌某3、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木材检验报告、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静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要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