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和平与被执行人严永树、犹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平,严永树,犹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杨和平,男,生于1970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严永树,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犹华清,女,生于1970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杨和平与严永树、犹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永树、犹华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永树、犹华清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