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庆磊与仇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磊,仇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726号原告:王庆磊,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仇雪山,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磊与被告仇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