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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侯区捷宇化工产品经营部与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侯区捷宇化工产品经营部,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侯区捷宇化工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唐宇,男,生于1972年7月14日,汉族,住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被执行人: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任太德,该公司总经理。武侯区捷宇化工产品经营部与什邡市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尚需较长时间履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纯松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