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执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广华与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华,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3947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男,1966年12月13日,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村工业区三区二排二号综合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2382574。法定代表人:杨江庆.关于李广华与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6]2125-2127号仲裁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向李广华支付工资5953.46元及补偿金10310.24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批设备及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设备、车辆依法在(2016)粤0115执3625号案下评估、拍卖。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广州市南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6]2125-2127号仲裁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活力佳时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39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