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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美月、倪川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月,倪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美月,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理人:项银斌,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倪川宁,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李美月与被执行人倪川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0059.22元(其中含诉讼费7242元,执行费8543元,合计15785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就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远中审判员  汪新棠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