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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何某、史某等与泾川县润泰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史某,王某,泾川县润泰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821民初623号原告:何某,住甘肃省泾川县。原告:史某,住甘肃省平凉市。原告:王某,住甘肃省泾川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男,系县科技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泾川县润泰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住所地:泾川县城关镇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许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乡号付*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何某、王某、史某诉被告泾川润泰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泾川润泰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在泾川县工商局注册成立,行业门类:农林牧渔业,经营范围:种畜禽饲养、种蛋孵化、兽药、饲料销售。原告何某、史某、王某经亲戚介绍结识了被告公司董事长许某,许某多次请求三原告给他公司借款,并承诺至多一年期限,待银行贷款批下来后立即归还借款,偿付约定的利息。2012年3月2日原告何某将准备给儿子结婚买房的10万元现金借给被告,许某打借条一张,利息每月200元/万元。2012年3月16日、4月9日和9月7日原告史某将准备给女儿买房和上学的10.6万元现金分三次借给被告公司救急,被告打借条三张,利息每月250元/万元。2012年7月26日原告王某将准备给女儿上学用的6万元现金借给被告公司,许某打借条一张,承诺利息每月200元/万元。被告企业建成后,一度订单爆满,鸡苗供不应求,2013年春全国禽流感发生后,导致该公司鸡苗大量滞销,后被告公司停产,被告许某便去周边市县催收货款,三原告从2013年至2017年4月多次上门找被告许某、打电话、发短信催还借款达300多次,被告答复”我今天就打款、明天就打过来”,但至今都分文未付,一拖就是五年之久,期间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拒接,被告的这种行为给三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泾川润泰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前归还原告何某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0元;归还原告王某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70000.00元;归还原告史某本金106000.00元及利息1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60.00元,收取2930.00元,由被告泾川润泰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林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