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忠清与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清,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胡忠清,男,194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胡忠清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被告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忠清借款本金3107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7100元自2013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2%;本金273600元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0%分别计算至履行之日)。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忠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予以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拍卖过程中已流拍。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