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容刚与刘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容刚,刘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1073号原告郭容刚,男,汉族。被告刘希,男,汉族。原告郭容刚与被告刘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容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泽伟诉称,2017年2月10日,被告因有急事向原告借款9500元整,出具借条一张,并言明2月16日归还。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连电话都不接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希签收了本院给其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希因需向原告郭容刚郭泽伟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条今借到郭荣刚现金玖仟伍佰元整(9500)2017年2月16日归还刘希2017年2月10日”。借据上注明有刘希身份证号及住址。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刘希因需向原告郭容刚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为凭,郭容刚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郭容刚要求刘希归还借款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容刚借款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清民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潘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