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张永红因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260号罪犯张永红,男,1967年3月3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张永红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以(2014)城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张永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157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杨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