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海涛与赵生安、朱三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涛,赵生安,朱三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1民初973号原告:陈海涛,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赵生安,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朱三妞,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新乡县。原告陈海涛诉被告赵生安、朱三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海涛及被告赵生安、朱三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涛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9月20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息1.5分,后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欠款时二被告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生安、朱三妞均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清偿欠款,但因资金周转困难,现无力偿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2015年9月20日赵生安、朱三妞所写借条一张。被告赵生安、朱三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二被告对证据亦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20日,被告赵生安、朱三妞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海涛借款15万元并向陈海涛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息1.5分。此借款后经陈海涛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仅按约定付息至2017年3月。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赵生安、朱三妞应依约定向原告陈海涛返还借款。原告要求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生安、朱三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海涛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被告赵生安、朱三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十份及上诉费缴费票据原件(逾期不按要求提供者,按未提起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天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