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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122苗乃祥与于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乃祥,于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122号原告:苗乃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俄,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乃祥诉被告于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乃祥、苗乃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乃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苗乃祥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