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智庆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智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3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祝兆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成冬,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34944186250。被执行人智庆国,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成)市监罚字〔2016〕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90000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局总局对被执行人正在经营的皮冻和蓝天粉皮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样品送到山东嘉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该两种产品中“铬”和“铝”含量超标,该两种产品不合格。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成)市监罚字〔2016〕978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90000元,(成)市监罚字〔2016〕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又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2、成武县食品抽样单;3、产品样品现场确认书;4、现场照片;5、询问通知书;6、检测报告;7、检验结果告知书;8、送达回证;9、案件来源登记表;10、立案审批表;11、询问(调查)笔录;12、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13、检验报告;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6、案件核审表;17、案件审理记录;18、行政处罚告知书;19、送达回证;2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1、行政处罚决定书;22、送达回证;2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24、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5、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成)市监罚字〔2016〕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袁雪峰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