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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广杰与罗广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杰,罗广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975号原告:罗广杰,男,1962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率,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广振,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雨,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广杰诉被告罗广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广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王 哲人民陪审员  安海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