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与被告张家平、李月梅、王明玺、邱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张家平,李月梅,王明玺,邱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住所地金川区新华东路。负责人:刘文学,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8日,住本区。被告:李月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15日,住址同上。被告:王明玺,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1日,住本区。被告:邱春香,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3日,住本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与被告张家平、李月梅、王明玺、邱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