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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东与单宜萍、单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单宜萍,单少华,胡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329号原告:蔡东,男,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蔡磊,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宜萍,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单少华,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胡立玲,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蔡东诉被告单宜萍、单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蔡东申请追加胡立玲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东、被告单宜萍、单少华、胡立玲户籍所在地均为宿迁市蔡集镇,属于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