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县庄寨镇丁寨村民委员会与丁世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庄寨镇丁寨村民委员会,丁世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271号原告:曹县庄寨镇丁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曹县庄寨镇丁寨村。负责人:丁怀信,主任。被告:丁世凯,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曹县庄寨镇丁寨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丁世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曹县庄寨镇丁寨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庄寨镇丁寨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县庄寨镇丁寨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增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胜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