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程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住虎林市云山农场。法定代理人张显珠,男,住虎林市云山农场。被执行人程林,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程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0)虎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程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张萍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程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财产且将四查财产执行完毕,张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0)虎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