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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爱国、陈桂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国,陈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姜爱国,男,1968年10月7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陈桂花,女,1951年3月13日生,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爱国与被执行人陈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桂花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