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肖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046号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355R),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156号1-15-7号。代表人:靳文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廷会,女,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肖波,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红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