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张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张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255号原告:刘志刚,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芬(原告之妻),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通,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齐璨,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良,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志刚与被告张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志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刘志刚负担。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