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艳丽与龙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艳丽,龙大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467号原告:方艳丽,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福建省连江县晓澳镇道澳村旋江路*号(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菊,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龙大金,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方艳丽与被告龙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方艳丽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龙大金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自愿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艳丽负担。审判员 吴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