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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青岛立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立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池玉树,陈春燕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5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立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池玉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崇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任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佳。原审被告:池玉树,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琼山村汉柄73号。原审被告:陈春燕,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号。上诉人青岛立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公司”)、原审被告池玉树、原审被告陈春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立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立池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103,379.8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系争《融资回租合同》有关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定显失公平,海通恒信公司理应将保证金613,000元全部用于冲抵租金。因立池公司无力交纳上诉费,故仅主张将其中的4万元冲抵租金。被上诉人海通恒信公司辩称:系争《融资回租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现一审认定将立池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先予冲抵逾期利息,剩余部分再冲抵租金,于理有据。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原审被告池玉树、陈春燕均未作答辩。被上诉人海通恒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池公司支付海通恒信公司《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13A1054)项下剩余全部租金2,430,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0,283.36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0月28日起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租金2,430,4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池玉树、陈春燕对前述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立池公司、池玉树、陈春燕共同承担。审理中,海通恒信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立池公司支付海通恒信公司《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13A1054)项下剩余全部租金2,430,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25,979.83元(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2016年9月17日起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租金2,430,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至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立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通恒信公司租金2,143,379.83元;二、立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通恒信公司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143,379.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至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池玉树对上述��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立池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立池公司追偿;四、陈春燕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立池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立池公司追偿;五、海通恒信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5元,由海通恒信公司负担3,726.56元,立池公司、池玉树、陈春燕共同负担22,998.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260元,由立池公司、池玉树、陈春燕共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立池公司提出其支付的保证金应全部冲抵租金一节,根据系争《融资回租合同》的约定,在承租人立池公司违约的情形下,海通恒信公司有权不予退还全部保证金。立池公司主张该项约定显失公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立池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作出调整,将立池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先后用于清偿逾期利息和剩余租金,于法无悖。故立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1,100元,由上诉人青岛立池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靳轶审 判 长  王承晔审 判 员  周 菁代理审判员  张明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