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新海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海,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新海,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龙区英才路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