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天御浴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天御浴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454号原告: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176号。法定代表人:毛建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文、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天御浴场,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号。经营者:张全亮。原告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天御浴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6元,由原告常熟裕坤国贸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须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