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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守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守华,张光奎,张伟,宋传贞,公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被执行人唐守华,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光奎,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唐守华之夫。被执行人张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传贞,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公茂兴,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守华、张光奎、张伟、公茂兴、宋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任爱民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