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德辉、吴元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辉,吴元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63-1号申请人陈德辉,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吴元智,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陈德辉与被执行人吴元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万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元智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计人民币24800元,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元智履行部分欠款计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元智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元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2)万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