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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冬青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冬青,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865号原告:孙冬青,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蓉蓉,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赋,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公园二村38号楼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MY4L33F。法定代表人:李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荣,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蓉蓉,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冬青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似鸟(太仓)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南通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孙冬青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似鸟(太仓)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孙冬青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青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孙冬青负担。审 判 员 王云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衍举书 记 员 姚晨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