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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两广石材经营部、毛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两广石材经营部,毛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5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两广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胡渊。被执行人毛德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两广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毛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解决,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林陪审员  王云弟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晓勇 来自: